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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生日礼物(珠宝)需要了解的常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11 6:14:01


22、标准化法规定,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数据为准。只有它们出据的检验结果,才能作为处理标准争议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这些机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使用CMA标志。
23、标准化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代表国家进行执法监督,是标准化法的执法主体。
24、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全额百分之二十至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以下罚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退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5、标准化法实施细则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6、标准化法实施细则规定,违反标准化法的处罚不免除由此产生的对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7、标准化法规定,企业标准是企业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只有将企业标准纳入供需双方合同时,企业标准化才具有法律效力。这与《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产品质量法〉〉管理的是在全国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的活动。
29、《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30、《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主要有:保证产品质量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的标准;保证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产品的包装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主要有:严格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取严格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销售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1、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32、《产品质量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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