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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生日礼物(珠宝)需要了解的常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11 6:14:01


46、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7、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8、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9、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对产品质量所虚假宣传主要表现为:一是产品质量未达到其在广告中所表示的质量或者技术要求;二是产品并不具备在其广告中所宣传的功能(功效)。《广告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公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51、《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处罚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以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2、关于生产、销售伪冒假劣产品行为的认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以下行为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冒伪劣产品行为:
1)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为。
2)伪造产品产地的行为。
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
4)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
5)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行为。
6)以假充真的行为。
7)以次充好的行为。
8)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5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54、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55、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6、被盗物品为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时,被盗物品价值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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