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高教考〔85〕3号
各市、县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教育局、省人民政府各委员会、事务所、厅、局: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一部分。它以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形式,进一步激发了成千上万干部群众的自学热情,为开发智力、培养和选拔人才开辟了新的途径。我省1983年参加考试的党政干部基础科、汉语文学、法律、经济管理、英语等5个文科专业,经过2年以上的考试,到1986年上半年为止自学考生取得了大学专业和基础科的毕业证书,之后每年一部分自学考生陆续取得了大学专业和大学本科的毕业证书。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8号《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方法的报告》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3〕100号《批准省高教局关于成立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报告书》的精神,现在对自学考试毕业生的学历、使用、工资待遇问题暂行规定,
一、学历
下一、学历
无论是在职者还是待业者,通过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考试合格取得毕业证书的,国家都承认大学本科学历。
2、使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应根据其学习、发挥专业原则,由所在单位安排使用,或在本系统、市、县进行调整、借用、录用。非在职人员,由各市、县人事部门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向有关部门推荐。使用者根据工作、生产的实际需要,在上司认定的编制和劳动计划内选择优秀的录用,试用期满,由干部决定。农村户口有关机构根据需要,选择优秀录用。
三、工资待遇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工作一年以上的国家正式员工(不包括未转学的学徒劳动者、练习生等),工资低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资标准的,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等级工资执行的工作不到一年的,实行研修期间的一年规定,工资低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研修期间的工资标准的,按研修期间的工资标准执行。研修期满后,按照确定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四、学历、工资待遇执行时间
高等教育自考毕业生学历,以省自考辅导委员会颁发毕业证书的时间为获取学历的时间。高等教育自考毕业生工资待遇的执行时间,是在职人员的,其工资改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待遇的时间,由省自考辅导委员会颁发毕业证书之月起执行。
江苏省高教局(印)
、江苏省人事局(印)
、江苏省劳动局(印)
、江苏省自学考试辅导委员会(印)
198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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